新锦动力(30015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_厚森投资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锦动力 股票代码:3001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善南街道益康大道2299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终止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3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银川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届满且双方不再续签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银川中能于2021年12月30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6,600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9.27%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上述委托。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21)皖16执2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委托淘宝网络拍卖平台于2022年2月13日至14日拍卖银川中能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最终拍卖成交900万股股票(具体情况详见《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因银川中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执恢58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6执9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在2023年4月至6月底期间合计卖出银川中能持有的上市公司5,933,063股股票,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3%(具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披露的银川中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通过银川中能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1,066,937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712,113,257股的7.1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银川中能于2021年12月30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6,600万股股票(占当时公司总股本712,113,257股的9.27%)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上述委托,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24个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截至2023年12月29日,上述表决权委托的有效期已届满,且双方不再续签。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725,588,257股的0%),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为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725,588,257股的0%)。具体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导致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交所、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备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后继 2024年8月1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本页无正文,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后继 2024年8月16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