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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情况概述
法》”)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治理体系,根据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本次修订情况如下:
本次修订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手续。
修订前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
质权。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除此之外,前款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文件、本
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文件、本章
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的其他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七条的规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会召开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
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
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 |
决并作出决议。 | 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
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 |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两名监事由公司的员工代表大会或工会
委员会民主推举;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两
名监事由公司的员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民
主推举;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二百一十五
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二百一十五条指定
的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二百一十五条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二百一十五条指定
的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二百一
十五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二百一十五
条指定的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二百一
十五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二百一十
五条指定的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新增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若
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
触时,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修订本章程,报股东会审议通
过。 |
修订前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除此之外,前款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文件、公司
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
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符合本规
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股东会召开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
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
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
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
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
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
| 作出决议。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 |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及适用新《公司法》措辞而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以及因部分条款增加、删减而需对其他条款序号一并作相应调整外,本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前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和宁
波证监局《关于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
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
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
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
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
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
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10日内;
……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
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5日内;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
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
|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
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发生了股份变动情况,应于股份变动2个交易
日内(含交易当天)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
表》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披露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
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发生了股份变动情况,应于股份变动2个交易
日内(含交易当天)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
表》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披露
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
理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管理制度。 |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管理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
除上述条款修订、适用新《公司法》措辞而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以及因部分条款增加、删减而需对其他条款序号以及援引条款序号一并作相应调整外,本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