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股份(600543):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座 14-15层 电话:0931-8260111 邮编:730030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兰州 37F20240271-1号 致: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高股份”、“公司”)委托,指派张军、范文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农垦”、“增持方”)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方本次增持的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增持方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此,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方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增持方《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增持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增持方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方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方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方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行为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增持方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公告,本次增持前,增持方直接持有公司45,819,636股 A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4.27%;通过全资子公司甘肃黄羊河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42,729,215股 A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3.31%;通过全资子公司甘肃省农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9,687,266股 A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13%;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8,236,117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3.71%。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甘肃农垦出具的《关于增持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及莫高股份于 2024年 2月 21日披露的《莫高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甘肃农垦计划自本次增持实施之日(2024年 2月 19日)起 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含 2024年 2月 19日首次增持)。本次增持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甘肃农垦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4年 2月 19日起至 2024年 8月 19日止,增持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A股股份6,372,4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98%,累计增持金额为 34,235,204.62元。截至 2024年 8月 19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方直接持有公司 52,192,036股 A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6.25%;通过全资子公司甘肃黄羊河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42,729,215股 A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3.31%;通过全资子公司甘肃省农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9,687,266股 A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13%;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4,608,517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5.69%。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 2月 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就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增持目的、增持股份的种类及方式、增持数量、增持价格、实施期限、资金安排、相关承诺)、相关风险提示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4年 3月 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莫高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4),增持方自 2024年 2月 19日起至 2024年 2月 29日收市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A股股份 3,211,2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累计增持金额为 16,553,518.62元。本次增持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 截至 2024年 8月 19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增持方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并拟定于 2024年 8月 20日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方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8,236,117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3.71%。本次增持后其持有公司的股份数将合计增加至 114,608,517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5.69%。增持方本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372,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98%,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34,235,204.62元,本次增持的比例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方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增持方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方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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