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全文的“股东大会” | 修改为“股东会”(以下不再做标
注)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之后,有权依照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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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
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
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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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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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
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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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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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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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内容。
…… |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股东会召开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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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其他事项 |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但是类别股股东除外。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务。
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会同意,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用本项规定);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除非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
|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
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
前条所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
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
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
前条所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发表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
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
会决议中列明。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授予或者股东会授予的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
主要职责是: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
主要职责是: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1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廉洁从业、诚信从业等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
任的建议;
……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通知的其他
内容。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
相关事项如下: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
序具体如下: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
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
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
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
用计划。
(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
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
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
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审核意见,若公司有外部监
事,则外部监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
无异议。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
如有)的审核意见。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
因需调整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
相关事项如下: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具体如下: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
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
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
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
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
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
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
意见,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则外部监事
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
(包括外部监事,如有)的审核意见。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
需调整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
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
事会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如公司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并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有关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
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如公司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议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
案需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并经监事
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
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
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
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
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会计师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会计师
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
向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
许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
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保证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
|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
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
机关公告公司终止;设立新公司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〇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