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股份(30109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19日 01:21:2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兰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8月 19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8月 19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8月 19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8月 19日(星期一)9:15-15:00。

(二)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 1488号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华一敏先生
(六)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9人,代表股份 46,239,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4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人,代表股份38,658,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8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0人,代表股份 7,581,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10%。

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4人,代表股份 10,003,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人,代表股份 2,421,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2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0人,代表股份 7,581,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10%。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提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16,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 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5,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80,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9%;反对 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弃权 5,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 1.02《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15,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0%;反对 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6,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78,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9%;反对 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弃权 6,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 1.0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16,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 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5,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80,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9%;反对 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弃权 5,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 1.04《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16,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 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5,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80,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9%;反对 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弃权 5,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 1.05《回购期限、起止日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16,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 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5,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80,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9%;反对 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弃权 5,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 1.06《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13,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6%;反对 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弃权 6,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77,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0%;反对 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 6,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 1.07《本次回购的价格》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08,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反对 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弃权 5,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72,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0%;反对 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9%;弃权 5,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 1.08《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08,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反对 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弃权 5,6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72,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0%;反对 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 1.09《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14,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反对 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4%;弃权 6,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78,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0%;反对 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9%;弃权 6,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 见证律师姓名:王月鹏,邹佩垚
(三)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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