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301300):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7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8月 19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8月1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龙安路 1号公司办公大 楼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承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46,76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8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35,183,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8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1,580,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93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2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30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0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3%。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4,54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922,355股,该回 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2,617,645股。)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董 事因工作原因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74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99.9587%;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08%;弃权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4,6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92%;反对19,100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50%;弃权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 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7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99.9190%;反对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6,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88%;反对24,100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02%;弃权 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1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7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99.9286%;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436%;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095%;反对20,400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27%;弃权 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7%。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陈秋泓律 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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