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30070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8月19日 01:21:40 中财网
原标题:聚灿光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聚灿光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琳联系电话:0591-88601207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迪联系电话:0591-8860120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不适用
项目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预计于2024年下半年进行培训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 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 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2024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文件,对不适用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 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3.“三会”运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 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变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 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 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 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2024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 意在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投资总 额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Mini/Micro LED芯片研发及制造扩建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5年8月延长至2026年8 月。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适用
6.关联交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 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 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7.对外担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 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 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对不适用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 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 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 期保值等)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对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 大问题。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 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 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 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股份减持承诺不适用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用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不为激励对象提供包括担保在内的财务资助的承诺不适用
5.特定对象关于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锁定期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
报告事项说明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 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 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 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 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 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上 述监管措施认定:义翘神州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冯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 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2024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宇达”)出具《关于 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星网宇达于2021年1月15日披露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六项为“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 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景伟 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查,独立董事刘景伟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家数超过五家,星网宇达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 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 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 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按 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
报告事项说明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 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 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 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 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 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 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 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 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 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 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 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 查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 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 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5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 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 过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对贸 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计量 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 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
报告事项说明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 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 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 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7、2024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出 具《关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2024年4月18日,海顺新材披露《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 行更正。2023年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 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 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毛宗 玄、朱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 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 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 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 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 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思创医惠)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 重大虚假内容,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
报告事项说明
 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思创医惠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 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 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智源”)出具《关于对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相关规 定,方大智源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情况。科创源作为方大智 源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与方大集团存在的资金 拆借应当按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则要求进行披露。方大智源招股说明书、 首轮问询回复等文件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未做 到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 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方大智源收到监管函件后,与方大智源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 因,并落实整改,督促方大智源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 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 章巍巍、胡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章巍巍、胡 璇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的职责,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 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
报告事项说明
 情况下,章巍巍、胡璇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 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 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 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 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 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 分认定:智动力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因2021年度智动力对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 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评估时,未充分考虑含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测中所使用的关键参数设定的合理性,导致2021年及 2022年商誉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智动力对前期相关商誉、资产减值损 失以及相关减值补偿进行了追溯调整。智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沟通交流,并落实整 改。督促公司董监高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要求公司提升会计 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 琳 张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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