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赣江(873167):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4-066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5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爱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1,21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2024年自有闲置资金有所增加,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 率,增加收益,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 下,增加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额度,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其中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以余额为准)为不超过人 民币1亿元(含1亿元),可以滚动使用。本次议案将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调 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其余不变。期限仍为自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2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1. 议案内容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21年7月29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本届任期 届满。按照《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 经选举,张爱江先生、刘晓鹏先生、张佳女士、蔡生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 具体内容详见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换届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21年7月29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本届任期 届满。按照《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 经选举,程谋先生、石美金女士、肖永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 具体内容详见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换届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于2021年7月29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本届任期 届满。按照《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 经选举,张燕文先生、孙香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任职期限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换届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2.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3.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4. 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钱伟、徐帆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议案生效情况
(一)、《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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