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股份(603758):秦安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8月20日 00:16:06 中财网
原标题:秦安股份:秦安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58 证券简称:秦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2023年12月1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战略和投资规 划;
修订前修订后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和权限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修订前修订后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修订前修订后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解任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 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 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 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修订前修订后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委托其他监事代为投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 监事表决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 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 事表决通过;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在努力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增长的前 提下,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进行合理、有 效的投资回报,坚持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 原则,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股票与现金相结 合的分配原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所处阶 段,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 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 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形式。 3、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公司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坚持稳定、持续的利 润分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低 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其中低正常股利金额 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15%;董事会可结合累计未分配利润、 当年经营成果,未来资金安排及货币资金结 余等,综合确定额外股利发放方案。 (一)利润分配原则 在努力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增长的前 提下,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进行合理、有 效的投资回报,坚持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 原则,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股票与现金相结 合的分配原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所处阶 段,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中小股东)意见,坚持现金、股票与现 金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
修订前修订后
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 利分配方式的将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资金需求情 况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任何一种 情况出现时(下同):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收购或购 买资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2.5亿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收购或购 买资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形式。 3、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公司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 利分配方式的将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资金需求情 况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春节前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任何一种 情况出现时(下同):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收购或购 买资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修订前修订后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四)现金分红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每年向股东以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 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经营性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 持续发展且足以支付当期利润分配;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当年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五)利润分配方案调整 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对《公司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关调整现 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审议通过。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所制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2.5亿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收购或购 买资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四)现金分红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每年向股东以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 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1、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且超过 5000万元,经营性现金流可以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足以支付 当期利润分配;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当年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五)利润分配方案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等需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现金分红 政策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 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所制定的利润分配
修订前修订后
正,外部监事(如有)应对此发表意见。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 正,外部监事(如有)应对此发表意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春节前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除上述条款修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措辞而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以及因部分章节或条款删减而需对其他章节序号、条款序号以及援引条款序号一并作相应调整外,本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订章程事项已经公司 2024年 8月 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秦安股份公司章程》。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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