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股份(601311):骆驼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时间:2024年08月20日 00:21:13 中财网
原标题:骆驼股份:骆驼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规章以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2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获悉该事项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披露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和变更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所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所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申报和管理,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和变更其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非公开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公司在办理股份申请变更登记时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当解除限售性的条件满足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证券登记公司于每年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年最后一交易日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 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对本年度可转让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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