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600171):上海贝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版)

时间:2024年08月20日 00:26:17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贝岭:上海贝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版)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2024年8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岭

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
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
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
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
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
本制度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
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
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
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
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
情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上海贝岭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业务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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