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688026):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

时间:2024年08月20日 00:41:07 中财网
原标题:洁特生物:关于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4-056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资金冻结情况:公司账户中部分资金人民币 9,763,419.81元被法院冻结。

2、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资金冻结事项为公司前期与山东大荣诉讼案件的延续。前期与山东大荣的诉讼进展中,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均支持解除拜费尔与山东大荣的《销售合同》,山东大荣向拜费尔退还货款,但山东大荣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未执行判决结果。本次冻结事项为山东大荣在未执行前期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对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公司预计本次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相关诉讼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近日,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银行账户中部分资金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银行账户账户性质冻结资金(元)
交通银行广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支行4411*****1347基本账户9,763,419.81

二、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本次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原因系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荣”)以销售合同买卖纠纷为由起诉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及本公司,山东大荣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桓台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桓台县人民法院据此冻结公司账户中部分资金 9,763,419.81元,本次冻结事项不代表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三、关于案涉合同的诉讼情况
(一)二审判决情况
前述山东大荣起诉所涉销售合同,为拜费尔与山东大荣分别于 2020年 3月13日、2020年 4月 6日、2020年 4月 14日签订的三份关于 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的《销售合同》(以下合称“《销售合同》”),拜费尔已于 2021年因产品质量问题就《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于 2023年 10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1、拜费尔与山东大荣之间的 2份《销售合同》自 2021年 8月 10日解除;2、山东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拜费尔退还货款 7,962,686.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 7,962,686.40元为基数,自 2021年 8月 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二)执行山东大荣财产情况
2023年 10月 19日拜费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判决书》要求山东大荣支付货款、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加倍债务利息。根据公司申请,法院于2024年 1月立案执行,并于 2024年 3月下达《执行裁定书》。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大荣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大荣名下无证券、无不动产、无车辆,对外不持有股权,其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小数额存款余额,法院对该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大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大荣具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拜费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大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3月 1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三)再审以及追加被执行人情况
拜费尔由于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 4月 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粤民申 2817号],法院表示对该申请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2024年 6月 21日,拜费尔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请求:1、依法追加山东森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荣公司”)为(2024)粤 0112执 34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 01民终 15499号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依法追加荣茂森、荣芳妃、荣伟杰为(2024)粤 0112执 34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 01民终 15499号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在各自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荣茂森未依法出资范围为 500万元,荣芳妃未依法出资范围为 400万元,荣伟杰未依法出资范围为 100万元,合计10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已立案受理。

2024年 6月 24日,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森荣公司价值 9,443,028.48元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部分执行保全。


四、公司应对措施
针对本次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公司已基于前期诉讼判决结果及执行结果的事实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后续公司将继续积极协商沟通,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争取尽快妥善解决上述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宜。


五、本次资金冻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资金冻结事项为公司前期与山东大荣诉讼案件的延续。前期与山东大荣的诉讼进展中,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均支持解除拜费尔与山东大荣的《销售合同》,山东大荣向拜费尔退还货款,但山东大荣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未执行判决结果。本次冻结事项为山东大荣在未执行前期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对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其诉讼材料中仅涉及双方合同纠纷的情况,没有说明山东大荣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处于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阶段。

本次银行账户冻结资金金额为 9,763,419.8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的比例为 1.8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84%。本次冻结事项仅涉及部分金额,其余未冻结资金仍可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预计本次资金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相关诉讼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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