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00065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 88号优特总部大厦 2706、07室 电话:0756-3837387 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platolaw.com 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粤非凡律法字第 25号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长富、王振兴出席格力电器于 2024年 8月 19日召开的格力电器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格力电器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年 8月 3日公告《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决定于 2024年 8月 19日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公司已于 2024年 8月 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对相关议案、通知进行了公告。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参会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通知中所述的股东大会已于 2024年 8月 19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及其他事项同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8月 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8月 19日 9:15~15:00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 登记手续及投票文件,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93,346,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548%。除上述股东以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6,1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82,036,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952%。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一、《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已经公告的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提出也没有审议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2以上 通过,其中议案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邵长富 经办律师:王振兴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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