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300796):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4-048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8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2号公 司2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钟锡君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20人,代表股份89,622,71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1,521,900股,下同)后的股份总数的24.921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6,737,651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24.119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2,885,068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0.8023%。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 ”)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117人,代表股份2,885,068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0.80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2,885,068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0.8023%。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首发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 同意89,449,71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0%; 反对 135,128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8%;弃权37,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12,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033%;反对135,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37%;弃权37,88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3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赵宏、李若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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