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
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
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遵守。 |
2 | | 增加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3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 |
| | 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
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4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5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述可转让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
定。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述可转让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
定。 |
6 |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
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
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
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
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司”)申请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
7 |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
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
|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
数量。 | 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8 | | 增加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
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
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
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
9 | | 增加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
| 括姓名、现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
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的申请。 | 括姓名、现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
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11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
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12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
13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
| 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 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
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
交易。 |
14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报告。 |
15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由
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并收缴所
得收益,且应将该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由
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并收缴所
得收益,且应将该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
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差价、监管
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16 | | 增加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
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
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制度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超
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
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
17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2011年8月
施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2011年8月)》同时废止。 |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2022年4月施
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2022
年4月)》同时废止。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
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该事项的必要
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
立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 第十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
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
2 |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
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等;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
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
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
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
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
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主
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
利息、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协
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四)财务风险分析及所采取的风险
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
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
保履约能力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
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 |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
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等;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
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
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
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
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
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主
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
利息、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协
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四)财务风险分析及所采取的风险
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
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
保履约能力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
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 |
| 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为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
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
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如未按
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
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的理由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
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
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
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 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为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
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
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如未按
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
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的理由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
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 增加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
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
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
| | 业意见。 |
2 | | 增加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
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
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
3 |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4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
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
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
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或
否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
5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
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
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
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
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
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
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
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
6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
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上述审计委员
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
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
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山东证监
局。 | 删除 |
7 | | 增加第十三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
8 | | 增加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八条 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八条 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
2 | 第十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为计
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
司已按照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 第十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为计
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
司已按照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
3 |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按下
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资金部拟定的理财方案
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资
金部将理财方案交由证券部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资金部方可具体实施投资理财行为。 |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按下
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资金部拟定的理财方案
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资
金部将理财方案交由证券部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批准;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资金部方可具体实施投资理财行为。 |
4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委
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
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
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
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
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如有)。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委
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
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
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如有)。 |
5 |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020年4月施行
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0年4月)》同
时废止。 |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022年4月施行
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4月)》同
时废止。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
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负
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2 | 第五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 第五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
| 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理级会议审议总
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
决的事项;
(二)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公司重大
的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决定公司产品开
发、营销策略等与日常经营与管理相关的
方向性、政策性问题;
(三)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
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
务决算方案;
。。。。。。。。。。。。。。。。。。。。。。。。。
(十三)其他需要公司经理级会议审议
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理级会议审议总
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
决的事项;
(二)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公司重大
的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决定公司产品开
发、营销策略等与日常经营与管理相关的
方向性、政策性问题;
(三)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
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
务决算方案;
。。。。。。。。。。。。。。。。。。。。。。。。。
(十三)其他需要公司经理级会议审议
的事项。 |
4 |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例会讨论的
事项主要包括:
(一)通报行业形势,分析公司现状
并研究对策;
(二)检查部署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的实施;
。。。。。。。。。。。。。。。。。。。。。。。。。
(八)总经理认为应当讨论的其他事
项。 |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例会讨论的
事项主要包括:
(一)通报行业形势,分析公司现状
并研究对策;
(二)检查部署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的实施;
。。。。。。。。。。。。。。。。。。。。。。。。。
(八)总经理认为应当讨论的其他事
项。 |
5 |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
议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
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开支、风险投资及其
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除外),除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
生产品投资或根据《公司章程》需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总经理报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决定,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
议审批决定:
。。。。。。。。。。
除根据《公司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外,总经理办公会议有
权审批决定以下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 |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
会议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
授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开支、风险投资及
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除外),除另有规定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由总经理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决定,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
议审批决定:
。。。。。。。。。。
除根据《公司章程》需由股东会和董
事会审议的事项外,总经理办公会议有权
审批决定以下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
(一)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不超过 |
| 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
(一)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但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三)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高于3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四)与关联自然人进行的金额不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
总经理为关联人时,总经理职权范围
内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董事会另有授权的,按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具体授权执行。 | 3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但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三)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高于3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四)与关联自然人进行的金额不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
有关联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办公会
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另有授权的,按股东
会、董事会的具体授权执行。 |
6 | 第五十二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
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
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
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
实性。 | 第五十二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
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
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
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
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
性。 |
7 |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建立管理人
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
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
公开、公正的绩效和个人业绩评价标准和
程序,需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的,自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建立管理人
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
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
公开、公正的绩效和个人业绩评价标准和
程序,需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的,自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
8 |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会
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12年7月施行的《总
经理工作细则(2012年7月)》同时废止。 |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会
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22年4月施行的《总
经理工作细则(2022年4月)》同时废止。 |
九、本次修订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捐赠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有关条款涉及的“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或将公司名称由“
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其他条款未做修改,故将不再以修订对照表列式;因《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涉及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本次有所修改,此制度将此条款同步更新,除此之外其他条款未做修改,故将不再以修订对照表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