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控股(002787):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源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7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8月 1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8月 1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8月 19日下午 14:30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夏蓉街 199号华源创新中心 20幢 11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志聪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1名,所持股份总数 148,052,856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7.9599%,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名,所持股份总数 108,734,192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231%。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9名,所持股份总数 39,318,66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注销公司部分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620,0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077%;反对 20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02%;弃权 22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52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605,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6006%;反对 20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504%;弃权 2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490%。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858,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689%;反对 19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1%;弃权 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843,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239%;反对 1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594%;弃权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66%。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卢 剑 覃国飚 时间: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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