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浙江龙盛(600352):浙江龙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4-029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金冠”)和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绍兴金冠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截至2024年8月18日,公司实际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6.05亿元,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0.67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绍兴金冠、浙江染化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绍兴金冠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 2024年8月19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银行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 截至2024年8月18日,公司实际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6.05亿元,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0.67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1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苏娥 注册资本:23916.83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染料制造;染料销售;肥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绍兴金冠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怀庆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绍兴金冠《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绍兴金冠之间自2024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2024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9,000万元。 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平安银行签署的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形式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被担保的主合同和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合同为债权人与浙江染化在债权确定期间(2024年 8月19日至2025年6月24日)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以及债权人与浙江染化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杭金绍综字 20240819第 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上述文件的任何后续修订、补充或变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浙江染化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4年8月19日至2025年6月24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与浙江染化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债权。 4、最高债权额 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浙江染化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等值(折合)人民币3亿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目前上述子公司经营正常,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8月18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23.04亿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7.35%。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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