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源食品(00299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991 证券简称:甘源食品 公告编号:2024-046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 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0日(周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 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清 泉医药生物食品工业园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斌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5人,代 表股份62,864,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2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 5,773,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57,091,20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53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3人, 代表股份4,824,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 股份159,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5%。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4,664,22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13%。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93,215,831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9号——回购股份》《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以及 员工持股计划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其中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1,605,872股,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 股份数量1,065,793股,共计2,671,665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0,544,166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 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48,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7%;反对7,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08,138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4%;反对 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5%;弃权8,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48,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7%;反对7,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08,138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4%;反对 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4%;弃权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和罗聪律师以 现场参会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源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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