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通科技(688668):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0日 19:01:13 中财网
原标题:鼎通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 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092,604 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8,729,646 元。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 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 1元人民币。公司可以将已发 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 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9,092,604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8,729,646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行新股增资注册资本时,股权登记 日在册股东可以参加对新增股份的认购,但非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
 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 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 此之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 和。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 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 和。 ...
第八十一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八十一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若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并应当在1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第八十二条...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 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第八十二条...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 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 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所投 之票按作废票处理。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 司监事会设一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 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大 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九十九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已满六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 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大 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条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 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第一百条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以 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董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 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 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董 事长1名,独立董事2名。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董 事长 1名,职工代表董事 1名,独立董事 2 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 ....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以上同意。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以上同意。 (七)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3. 决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日常经营活动相 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或销售产 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但日常关 联交易除外):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的 50%以上,且超过 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3. 决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或销售产品、 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但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的 50%以下,且不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且不 超过500万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 书面或邮件形式在会议召开 3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 录。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 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微信、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在会议召开 3日前通知全体 董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
  
  
 记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 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 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或通讯表 决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 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 二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 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根据公 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 进行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 (一)利润分配原则 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根据公 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 进行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 (三)利润分配原则 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 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 则,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度实现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 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 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 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 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决策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 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 过。 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安排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 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 则,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 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 划提出预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 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安排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 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1.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成利润分配事项。 2. 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 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 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 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 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 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低限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除以上修改以及因删除或新增条目产生的条目排序与章程目录变化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序 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审议生效
1《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股东大会
2《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股东大会
3《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
4《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
5《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
6《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新增董事会
7《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 度》新增董事会
8《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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