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68859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0日 20:06:02 中财网
原标题:泰凌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应当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和本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包括分阶段投入的各时间节点)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分析;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三)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须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披露,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