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688591):监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年08月20日 20:06:04 中财网
原标题:泰凌微:监事会议事规则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八月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公司和职工负责,由股东会选举监事和职工民主选举监事组成,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损害公司或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2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以传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或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但是,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临时会议提前书面通知的要求。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实行记名和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议需由过半数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形成的决议转达给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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