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002286):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原标题:保龄宝: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保龄宝 股票代码:00228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3号楼6层710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人之间转让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一致行动人):深圳松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1511-023G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人之间转让股份) 签署日期:2024年08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 17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8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23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24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6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9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30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31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3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37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之特定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裕投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永裕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松径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裕投资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永裕投资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永裕投资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戴斯觉先生直接、间接持有永裕投资100%股权,为永裕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永裕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裕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戴斯觉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松径投资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根据松径投资的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松径生物为松径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松径投资的控股股东。戴斯聪先生控制松径生物100%股权,为松径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负责执行松径投资合伙事务,为松径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戴斯聪先生与上海瑞智美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力文女士为夫妻关系。 2、松径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松径投资的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裕投资除控制保龄宝外无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永裕投资100.00%股权及通过永裕投资控制保龄宝外,永裕投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斯觉先生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松径投资的控股股东松径生物除松径投资外无其他投资的企业,松径投资实际控制人戴斯聪先生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永裕投资成立于2014年7月23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裕投资主营业务为对外股权投资。 永裕投资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松径投资成立于 2024年 8月 8日,成立不满一年。松径投资的控股股东成立于 2024年 7月 30日,成立不满一年。松径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均为新设立企业,未实际经营,尚无财务报表。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裕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裕投资2024年6月21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警示函与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6月21日,永裕投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3号)。 永裕投资作为保龄宝控股股东,在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于2024年2月2日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当日永裕投资持有的保龄宝股票被强制平仓38.46万股。永裕投资作为保龄宝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保龄宝股票,未在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永裕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024年6月21日,永裕投资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18号)。永裕投资作为保龄宝的控股股东,因强制平仓于2024年2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保龄宝股份38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成交金额235.94万元。你公司未在减持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永裕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3.4.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永裕投资及董事戴斯觉最近五年内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的刑事处罚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裕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斯觉先生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松径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戴斯聪先生间接持有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Waldencast Plc(WALD.US)28,637,506股股份,占该上市公司23.35%股权。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发生变化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裕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松径投资为新设立企业,成立至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的说明 松径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戴斯聪先生,戴斯聪先生与永裕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戴斯觉先生为兄弟关系,松径投资接受保龄宝股份转让的同时与永裕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后,松径投资与永裕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永裕投资发展需要,增加松径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及与一致行动人之间进行保龄宝股份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确定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松径投资承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2024年8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裕投资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本次权益变动。 2024年8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松径投资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本次权益变动。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戴斯聪先生及松径投资均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永裕投资持有保龄宝46,888,7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12.6806%。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永裕投资计划自保龄宝2024年8月13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向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预披露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12月2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向松径投资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7,395,34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股票来源为永裕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一致行动人股票,下称“受控股份转让”)。 除上述受控股份转让计划外,永裕投资计划自保龄宝2024年8月13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向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预披露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松径投资转让永裕投资通过集中竞价取得的公司股份不超过9,984,83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7003%,下称“非受控股份转让”,与受控股份转让合称“本次转让”或“本次股份转让”),非受控股份转让不受相关比例及减持期限限制。 2024年8月19日,松径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永裕投资持有的保龄宝 9,984,8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003%。同时,永裕投资与松径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松径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以永裕投资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 本次股份转让后,永裕投资与松径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6,888,7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12.6806%,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不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斯觉先生、戴斯聪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永裕投资于2024年8月19日与松径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松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龄宝”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46,888,7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806%】; 2、乙方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部分保龄宝股份; 3、双方确认,自乙方持有保龄宝股份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一致行动的原则 1.1在一致行动期限内,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以及涉及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全部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与行动,均应与甲方保持一致,即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1.2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时均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公司的规范运行。 2、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2.1股东权利义务的一致行动 (1)在一致行动期限内,若乙方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均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并放弃作出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意见。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乙方行使对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前应及时与甲方沟通,确认甲方的意见,并以甲方的意见行事。 (2)如乙方需委托其他方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应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并按照与甲方确认一致的意见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做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2.2股份变动的一致行动 (1)乙方承诺,乙方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的权属和比例发生变动的行为,应事先通知并经过甲方同意。 (2)因甲方与乙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双方持有的公司股票应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的规定,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3信息披露的一致行动 甲方与乙方作为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票将合并进行信息披露。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统一办理甲方与乙方的信息披露事宜。 3、一致行动人的承诺与保证 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 3.2本协议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甲乙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的。 3.3甲乙双方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约定。 3.4在一致行动期限内,如乙方对所持股票做任何处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应在实施后及时(实施完成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甲方。 4、一致行动关系的期限 本协议一致行动期限为乙方持有保龄宝股份期间,若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提前终止一致行动关系。 5、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方均可追究其法律责任。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及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本协议自甲方以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并盖公司公章后于文首注明日期成立并生效。 6.2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或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的约束。 6.3凡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的情况 永裕投资本次拟转让其通过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保龄宝股份不超过17,380,184股,该部分股份不存在股权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永裕投资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保龄宝股份8,000,000股目前已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 永裕投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资金总额 本次股份转让为永裕投资与其一致行动人松径投资之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的股份转让,转让保龄宝股份不超过 17,380,184股,本次拟转让的价格,根据转让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2024年 8月 19日,松径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永裕投资持有的保龄宝9,984,8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003%,交易价格 5.59元/股,交易总金额 55,815,238.83元。 永裕投资剩余不超过 7,395,347股(受控股份)拟转让部分,永裕投资计划在 2024年 9月 3日至 2024年 12月 2日三个月内向松径投资完成转让。 二、资金来源 松径投资已出具承诺:松径投资本次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保龄宝不超过17,380,184股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保龄宝或其关联方(松径投资及其关联方除外)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保龄宝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三、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及时予以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具有独立经营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独立性方面作出如下承诺: “1、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2、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权益)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获得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本公司将采取一切措施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潜在的关联交易;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减少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除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保龄宝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裕投资的财务资料 永裕投资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