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30125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16:15:37 中财网 |
|
原标题:
同星科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
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
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同星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秋实 | 联系电话:0571-85115307 |
保荐代表人姓名:傅毅清 | 联系电话:0571-8511530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2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无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5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无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1、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关于合法用工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3、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况 | 1、2024年 1月 4日,国信证券因辽宁垠
艺生物保荐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并督促发行人
整改规范推广费用内部控制缺失的情形、对
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
2、2024年 4月 18日,国信证券因奥普
特科技持续督导期间未及时督促奥普特履行
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及披露程序等事项收到广
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3、2024年 5月 7日,国信证券作为利尔
达保荐机构,因利尔达上市当年即亏损,且
该项目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收到
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针对以上监管措
施,国信证券已经积极进行了相应整改。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
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秋实 傅毅清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