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002685):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无锡华东重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 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 8月 5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会议决定于 2024年 8月 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 8月 6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 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开方式、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参会 人员、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等。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会议于 2024年 8月 21日下午 14时 30分在无 锡市高浪东路 508号华发大厦 B座 24楼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翁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8月 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8月 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年 8月 21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 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法定代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537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254,306,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5,230,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551%;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33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075,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09%。(根据股东周文元 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周文元自愿放弃现持有的 32,814,191股股份的表决权,故该部分股份未计入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74,876,450股)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 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 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投资建设亳州年产 10GW N型 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暨注销项目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53,245,83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831%;反对 832,300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73%;弃权 228,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8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014,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3165%;反对 832,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1712%;弃 权 2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512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 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 议案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 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通过。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袁红兵 浦勇刚 承办律师: 刘啸虎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电话:0510-82835925/82835926/82835927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东路 311号崇文大厦 9楼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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