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赛车(83405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17:35:57 中财网
原标题:华洋赛车: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券代码:834058 证券简称:华洋赛车 公告编号:2024-078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21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戴继刚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1,957,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的74.9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4-06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增强公司人员稳定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孔祥献等 3人为公司核心员工。上述提名需向公司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实施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相应地拟定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本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条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6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1.议案内容: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4-06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⑥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业务;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⑨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行回购,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等;
⑩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调整至预留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1,957,6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六)涉及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公开征集获得授权情况合计  表决 结果
  股东人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议案》000%通过
《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000%通过
《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000%通过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 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000%通过
 案》    
征集人是否按照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指示代为行使股 东权利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成、王起杭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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