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光电(00227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SG工作细则(2024年8月)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20:59:17 中财网
原标题:水晶光电: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SG工作细则(2024年8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与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确保公司 ESG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全面提升 ESG履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ESG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的投资理念和评价标准,也是影响投资者决策以及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它将企业发展对环境社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将公共利益引入企业价值体系,更加注重企业经济活动与环境社会建设的动态平衡和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司 ESG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性原则。公司 ESG工作目标应与公司战略目标高度统一,追求发展战略与责任承担的有机结合。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 ESG管理应覆盖公司业务与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关注和影响公司全部的利益相关方。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 ESG管理过程应与公司运营管理过程紧密融合,按照统一标准对所属单位进行系统管理。

(四)协同性原则。公司应有效协同利益相关方资源,将相关方意见引入公司相关决策和管理改进过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ESG管理架构和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 ESG管治架构,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更完善的 ESG管理机制,为公司 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条 ESG治理工作按分层管理制,可分为决策层、管理层及执行层三级工作机制。

第七条 董事会作为 ESG的最高管治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批 ESG目标及战略规划,审议批准 ESG报告及其他 ESG重大信息的公开披露。董事会授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统筹 ESG治理工作,委员会成员兼顾战略及 ESG背景,使战略与 ESG治理相融合。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公司 ESG管理的决策层,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主要负责制定 ESG战略、监督 ESG表现和审议公司重大决策。

第八条 公司设立 ESG联合工作小组,作为公司 ESG相关事宜的管理层和执行层,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 ESG方针、战略与目标,管理风险及完善制度,组织 ESG报告的编制,并监督实践落地,全面推进公司ESG工作。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 ESG工作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司各个部门和层级的 ESG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梳理企业 ESG治理现状、完善和优化 ESG治理制度、提升 ESG治理能力,以及推进公司完成 ESG报告编制等职责,将公司 ESG工作充分融入日常运营管理中,确保整个组织的 ESG战略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 ESG管理机制
第十条 ESG管理机制分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ESG联合工作小组会议两大层级。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将 ESG相关事项纳入内部会议讨论,会议机制参照《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ESG联合工作小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 ESG对接人员负责组织及撰写 ESG工作进度报告,由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确认后于半年度/年度结束前提交至总经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室接收到半年度/年度 ESG工作进度报告后,组织召开 ESG联合工作小组会议,就工作进度报告中关键事项进行总结、讨论与决策。

总经理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ESG联合工作小组成员每人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反对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ESG领导小组组长有权多投一票。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或 以其他形式召开。

ESG联合工作小组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保存。

总经理办公室应当将 ESG联合工作小组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定期报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如遇突发 ESG重大事项,ESG联合工作小组临时会议应依据 ESG联合工作小组会议召开流程,按实际情况举行,对突发事项进行商议与回应。

ESG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SG重大负面事件、ESG相关重大行政处罚、利益相关方重大冲突事件等。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公司与利益相关方之间融洽关系,有效满足运营合规要求,公司需建立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分为内部利益相关方和外部利益相关方,内部利益相关方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高管、员工等,外部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监管机构、股东、投资者、客户、供应商、行业协会、社区等。各业务对接主责部门需识别并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要求,并对其所表达的关切做出回应,形成有效的利益相关方响应流程机制和多元化的沟通渠道。


第四章 ESG报告编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 ESG信息包括公司年度 ESG报告、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有关 ESG内容、对相关评级机构的回应、对投资者 ESG问题的回复、公司官网中ESG相关信息等。公司应根据 ESG信息类别,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以及交易所等及时进行披露。其中,ESG报告应按年度定期进行披露,其他 ESG信息包括 ESG政策和 ESG新闻等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ESG报告应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ESG报告内容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外部环境和实际业务的变化,及时调整 ESG报告覆盖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第二十条 因涉及生态环境、产品质量、员工健康与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 ESG相关的重大事项且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主动积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监督,关注社会公众及各界媒体对公司 ESG表现的评论。


第五章 ESG工作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各部门、单位 ESG履责情况的监督,将其纳入公司考评体系。

第二十三条 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追究相关工作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 ESG争议事件;
(二)未执行 ESG目标;
(三)未提供 ESG信息或者披露的 ESG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四)其他因故意或过失影响 ESG报告编制及披露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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