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002670):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21:06:15 中财网
原标题:国盛金控: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11 第四章 附则 ............................................................................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
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
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
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
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第八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
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
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
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
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
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
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
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

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调研活
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
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
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必要时,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
研或采访,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
采访,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
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
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
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
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
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
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
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
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
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
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3年。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
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
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订,并授权董事
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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