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
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指引》及《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根据规则
变化情况
修订。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
办法》第五
条修订。 |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
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5.13
规定修订。 |
|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
况。 | |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
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
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
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
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
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
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
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
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已删
除原 2022
年版
3.5.19 的
规定。 |
| | |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
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
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
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 |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
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
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
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 |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3.3.7、
3.5.17 等
修订。 |
| | |
| | |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
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
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6.3.10
修订。 |
| | |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
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
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
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
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
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
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
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 |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
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
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
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
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
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
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
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
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 |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5.1.4、
5.1.5 修
订。 |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
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删除 |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已删
除《中小企
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
指引》第三
十一条规
定。 |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
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
施。 |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
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
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
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
施。 |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5.16
修订。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
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如有)。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
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5.15
修订。 |
第三十九条 实施内部审计后,审计部
应当及时向相应的对象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外勤结束后 14 日内拟定审计报
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7
日内容就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如逾期未
回复,将视为无意见。对被审单位的回
复,审计部查明后采纳或是维持原因报
告。 | 第三十八条 实施内部审计后,审计部
应当及时向相应的对象报告审计结
果。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 2周内审计
组编制发现问题清单,提交部门评审。
评审组基于审计问题的重要性水平,
决策是否出具审计报告。经决策须出
具审计报告的,审计组需在 1个月内,
完成审计报告撰写、评审及交换意见。
经决策无须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组
需在 2周内,完成编制内控缺陷清单
及交换意见。 | 根据公司
《审计与
监察部内
部工作管
理办法》修
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