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002230):《内部审计制度》修订案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21:11:25 中财网
原标题:科大讯飞:《内部审计制度》修订案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 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指引》及《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根据规则 变化情况 修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 办法》第五 条修订。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 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5.13 规定修订。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 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 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 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 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 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 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 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 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 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已删 除原 2022 年版 3.5.19 的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 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 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 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 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 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 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3.3.7、 3.5.17 等 修订。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 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 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6.3.10 修订。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 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 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 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 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 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 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 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 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 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 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 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 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 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 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 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5.1.4、 5.1.5 修 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 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删除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已删 除《中小企 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 指引》第三 十一条规 定。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 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 施。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 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 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 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 施。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5.16 修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 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如有)。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 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5.15 修订。
第三十九条 实施内部审计后,审计部 应当及时向相应的对象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外勤结束后 14 日内拟定审计报 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7 日内容就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如逾期未 回复,将视为无意见。对被审单位的回 复,审计部查明后采纳或是维持原因报 告。第三十八条 实施内部审计后,审计部 应当及时向相应的对象报告审计结 果。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 2周内审计 组编制发现问题清单,提交部门评审。 评审组基于审计问题的重要性水平, 决策是否出具审计报告。经决策须出 具审计报告的,审计组需在 1个月内, 完成审计报告撰写、评审及交换意见。 经决策无须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组 需在 2周内,完成编制内控缺陷清单 及交换意见。根据公司 《审计与 监察部内 部工作管 理办法》修 订。

注:因删除第三十一条,其他条款序号相应变更。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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