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特材(30096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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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21日 21:46:5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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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洲特材: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洲特材 |
保荐代表人姓名: 孙素淑 | 联系电话:021-55518389 |
保荐代表人姓名: 肖江波 | 联系电话:021-5551889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1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7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 |
(2)培训日期 | 2024年 1月 7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信息披露、规范运作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明明
承诺: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
司回购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
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相关规定。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
相关要求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上海盾佳承诺:
“1.本公司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
份公司回购本公司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公司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
月。
“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
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
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
求执行。”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天津海通承诺:
“1.本企业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
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相关规定。如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
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 是 | 不适用 |
公司 5%以上自然人股东蒋伟承诺: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
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
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
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韩明、徐亮、尹海兵
分别承诺: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
司回购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
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相关规定。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
相关要求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间接持股股东、监事李猛、张庆东和高
级管理人员蒋俊、祝宏志、潘千、吕勇分别承
诺: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
司回购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
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
要求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
诺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冯明明、
韩明、上海盾佳、天津海通、徐亮、蒋伟,就
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
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
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
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
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
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
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违规
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
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
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
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
分。” | 是 | 不适用 |
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本发行人因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
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确、完
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
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和违法事实
认定之日前一日收盘价孰高的执行(若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
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素淑 肖江波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