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特材(30096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21:46:56 中财网
原标题:中洲特材: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中洲特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 孙素淑联系电话:021-55518389
保荐代表人姓名: 肖江波联系电话:021-5551889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7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
(2)培训日期2024年 1月 7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信息披露、规范运作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明明 承诺: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 司回购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 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相关规定。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 相关要求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不适用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上海盾佳承诺: “1.本公司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 份公司回购本公司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公司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 月。 “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 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 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 求执行。”不适用
公司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天津海通承诺: “1.本企业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 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相关规定。如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 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不适用
公司 5%以上自然人股东蒋伟承诺: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 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 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 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不适用
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韩明、徐亮、尹海兵 分别承诺: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 司回购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 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相关规定。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 相关要求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不适用
公司间接持股股东、监事李猛、张庆东和高 级管理人员蒋俊、祝宏志、潘千、吕勇分别承 诺: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 司回购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 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 要求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不适用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 诺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冯明明、 韩明、上海盾佳、天津海通、徐亮、蒋伟,就 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 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 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 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 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 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 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违规 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 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 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 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 分。”不适用
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本发行人因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 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确、完 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 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和违法事实 认定之日前一日收盘价孰高的执行(若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 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素淑 肖江波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