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博液压(871245):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00:01:24 中财网
原标题:威博液压: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证券代码:871245 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公告编号:2024-054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列入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及董兰波,马金星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领导核心,董兰波作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公司经营活动及发展战略具有显著的影响力,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的共同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落地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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