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000957):公司在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16:00:54 中财网
原标题:中通客车:关于公司在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办理存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会计机构负责人等。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具体实施部门及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对存款风险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六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责任明确,协调合作。公司各有关部门协调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监督信息,防范风险。要求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控有效。
(四)及时预警,果断处置。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定期取得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在存款业务期间可委托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风险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告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存款风险,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认为异常波动情况可能导致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条 公司和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五)公司在定期或不定期从财务公司调出资金时,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资金支付风险; (六)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 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 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风险动态,制订风险处置方案;
(三) 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并根据风险动态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方案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
第十四条 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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