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0013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多利科技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6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5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61.87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218,607.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5,938.64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02,668.70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2月 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0435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款项(包括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和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相关采购进度,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采取银行票据、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定期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代表人。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代表人。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积极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或对应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2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宜,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宜,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懿 蔡伟成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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