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30083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16:50:52 中财网
原标题:新产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8月22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的发展,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目的和总体要求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披露信息原则: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四)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部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中小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
(六)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深交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十二)新媒体平台。

第十一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投资者也可以登陆公司网站(https://www.snibe.com),及时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部门设置及工作职责
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的承办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期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更新公司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五)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2. 编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3. 筹备公司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六)分析研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2.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3. 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七)公共关系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2. 突发性、重大事件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重大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监管机构的惩责、自然灾害、事故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在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下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九)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生产、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多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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