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002947):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1—2页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3—4页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10112号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恒铭达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恒铭达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恒铭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恒铭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恒铭达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3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增发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04.2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9.03元,共计募集资金75,599.99万元,坐扣承销费1,069.81万元(不含税)、保荐费60.00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74,470.1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前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部分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41.5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4,328.6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20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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