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002783):舆情管理制度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本职能部门)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至各单位(各职能部门)通讯员处;由通讯员统一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二)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2.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湖北证监局,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多渠道澄清与沟通。及时与舆情刊发媒体或渠道沟通相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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