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 修订法规
依据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 根据《上市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第三条修
订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
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号——回购股份》公司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实施股份回购期间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 根据《上市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第四条修
订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
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
(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号——回购股份》公司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实施股份回购期间内;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
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
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 根据《上市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修订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调整条文位置 | 条文合并 |
新增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
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
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 根据《上市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 | 第十条修
订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
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
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
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站申报其个人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
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根据《上市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
修订 |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
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号——
股份变动
管理》第六
条修订 |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十二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根据最新
法规修订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 根据《上市
公司董事、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
定比例锁定股份。 |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
份。 | 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第八条修
订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股
份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的时间区间、价
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
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
股份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的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等信息。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减持时
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
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
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
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
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
告。 | 根据《上市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第九条、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
第十一条
修订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
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予以公告。 | 调整条文位置 | 条文合并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
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 根据《上市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
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
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网站公开披
露以上信息。 |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
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网站公开披
露以上信息。 | 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第十二条
修订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
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
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号——
股东及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
股份》第十
九条修订 |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
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
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
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
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
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号——
股东及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
股份》第二
十条修订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
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
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
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
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
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 | 根据《上市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
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第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
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第六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
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第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
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中国证监会依照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
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
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第十六条
修订 |
除上述修订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