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18:45:46 中财网
原标题:安培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安培龙
保荐代表人姓名:龙伟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杰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项目工作内容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 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 期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 期事项已经 2024年 4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募投项目“安培龙智能传感 器产业园”子项目“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 和子项目“智能传感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分别延长至 2025年 6月 30日、2024年 6月 30日。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 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 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 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已披露相关公告,保荐人已出具 相关核查意见。 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 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承诺不适用
4.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不适用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 诺不适用
6.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利分配计划的 承诺不适用
7.关于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人核查了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 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报告期内,本保荐人未因该项目被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报 告期内,安培龙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报告事项说明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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