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001324):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证券代码:001324 证券简称:长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4年8月 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青聚”)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在深圳青聚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除上述事项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结合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将所需募集资金划转至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新增开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5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450.00万股,募集资金人民币总额 651,36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77,295,221.89元后,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4,064,778.11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5月 16日全部到位,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22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情况 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6,102.90 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为“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增加实施主体后,“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公司和深圳青聚,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深圳青聚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近期将与深圳青聚、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增加实施主体后,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将所需募集资金划转至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新增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 本次增加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为实施主体是基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经核查,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增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为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并在深圳青聚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新增开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增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为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之一,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2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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