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0013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长青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54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50.00 万股,发行价格 18.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5,136.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57,406.48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5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22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6,102.90 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青聚”) 为“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增加实施主体后,“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公司和深圳青聚,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深圳青聚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近期将与深圳青聚、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增加实施主体后,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将所需募集资金划转至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新增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 本次增加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增加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为实施主体是基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经核查,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增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为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之一,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增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为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之一,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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