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音控股(00082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19:30:51 中财网
原标题:天音控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天音控股 证券代码:000829 公告编号:2024-044号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8月 22日(星期四)下午 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8月 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8月 22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8月 22日 9:15至 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 117号德胜尚城 D座(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绍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27人,代表股份 116,072,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31%。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5人,代表股份 68,431,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5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人,代表股份 31,450,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80%。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28,516,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1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4人,代表股份 84,622,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3人,代表股份 39,914,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3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114,114,4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29%;反对1,703,7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8%;弃权 254,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3%。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6,472,8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383%;反对 1,703,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4897%;弃权 254,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721%。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绍文先生回避表决。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114,119,5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73%;反对1,698,808股,占的 1.4636%;弃权 254,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2%。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6,477,9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457%;反对 1,698,8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4825%;弃权 254,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718%。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绍文先生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芬芬律师、郝剑楠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8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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