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300411):公司股东被拍卖股份完成交割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19:55:32 中财网
原标题:金盾股份:关于公司股东被拍卖股份完成交割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被拍卖股份完成交割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周纯、周建灿(已去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263,784股,占公司总股本4.98%。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


一、交割完成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周纯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公司股东周纯所持公司12,105,000股股份(分成4个标的,每个标的3,026,250股股份)于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戴徐雅、钱林洁、诸葛承凤及陈建富以最高应价胜出。

公司近日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股东持股变动情况,获悉上述拍卖的 12,105,000股股份已全部完成交割手续,其中9,078,750股股份于 2024年 8月 9日完成交割手续,3,026,250股股份于 2024年8月20日完成交割手续。

二、权益变动情况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司当时总股本11.4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日10时至2023年2月2
日 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周纯持有的公司 10,395,000股限售股,洪志鹏以最高应价胜出。2023年2月27日,洪志鹏已完成上述拍卖股份的交割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周纯被拍卖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本次司法拍卖过户完成后,周纯、周建灿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变更为36,165,584股,占当时总股本的8.90%。

3、由于周纯与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中院作出的(2022)浙01执597号执行裁定书,司法强制执行周纯所持公司8,46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8%[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3日,周纯被动减持公司3,796,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3%。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日10时至2024年8月4日
10时在阿里拍卖平台拍卖周纯持有的公司12,105,000股股份(分成4个标的,每个标的3,026,250股股份)。本次拍卖股份交割过户情况如下:

序号拍卖标的(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竞买人姓名交割过户时间
13,026,2500.74%戴徐雅2024年8月9日
23,026,2500.74%诸葛承凤2024年8月9日
33,026,2500.74%陈建富2024年8月9日
43,026,2500.74%钱林洁2024年8月20日
小计12,105,0002.98%  
综上,周纯、周建灿因执行法院裁定导致股份减少26,296,800股,持股比例由11.45%变更为4.9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周纯30,996,0007.62%4,699,2001.16%
周建灿(已去世)15,564,5843.83%15,564,5843.83%
合计46,560,58411.45%20,263,7844.98%
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裁定将周建灿持有的公司9,394,184股股份抵偿给俞娟。截至目前,俞娟尚未完成上述股份的交割。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周纯、周建灿(已去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263,784股,占公司总股本4.98%,不再是公司大股东。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文件。

4、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因此,周纯对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做出的相关承诺将由买受人继续遵守。

三、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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