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600293):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有效调动和发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科学地评 价公司经营成果和经营者的业绩,促进公司战略和中长期目标 实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本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所在区域和行业等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取酬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董事会聘 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 事会主席参照本办法执行。 纳入宜昌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范围的人员,按市国 资委相关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与业绩相符。 (二)市场化与公司实际相结合原则,体现经营者薪酬水 平及结构与市场(同行业)相接轨。 (三)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和激励 机制挂钩。 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负责具体 实施。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董事薪酬及津贴 (一)非独立董事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只领取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 已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的,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者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领取津贴涉及的个人应缴纳的有 关税费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因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据 实报销。此外,独立董事并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薪酬或享有其 他福利待遇,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六条 监事薪酬及津贴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照其在公司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 容领取薪酬,不领取监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或监事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两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按月支付。 绩效年薪以年度目标绩效年薪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 效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兑付。 根据年度经营结果,落实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 薪酬考核浮动区间为预算绩效年薪的60%—160%。 上述人员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技术与管理创新、融资 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由公司提出奖励报董 事会决定,该奖励不受浮动区间上限160%的限制。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 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三章 薪酬支付及管理 第九条 薪酬支付 (一)支付要求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或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及对应的绩效年 薪兑现,须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发放绩效年薪: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3)被公司依法免职的人员。 (4)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的审查。 (5)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二)薪酬发放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和津贴在年度内 按月平均发放。 2.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结果 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落实兑现。 (三)薪酬调整 1.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薪酬与考核委员可适当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 划和目标。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结合公司年度收入、利润效益及个 人业绩,调整薪酬方案或计划,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董事会 批准后执行,涉及董事和监事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资增(降)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 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公司盈利状况。 (3)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4)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四)日常管理 1.本办法所指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薪酬,不包括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事项。 2.本办法中所称薪酬均指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 法代扣代缴。 3.员工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执行按公司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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