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方生物(68838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益方生物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20:40:59 中财网
原标题:益方生物: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益方生物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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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方生物”)的委托,担任益方生物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益方生物的如下保证:益方生物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益方生物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益方生物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益方生物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归属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权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益方生物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益方生物本次归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及已披露的信息,公司就本次归属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2年 12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2022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 12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 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2年12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益方生物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戴欣苗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2022年 12月 24日至 2023年 1月 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 1月 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益方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3年 1月 9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3年 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益方生物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年 1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年 8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2023年第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2023年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八)2024年 1月 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24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第二批)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4年 1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24年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4年 2月 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的股份登记手续。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4年 2月 29日。

(十一)2024年 5月 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股份登记手续。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 6月 6日。

(十二)2024年 8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24年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以及《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 8月 21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4年 8月 21日至 2025年 8月 20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本次归属的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合归属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符合归属条件。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 的任职期限。本次拟归属激励对象符 合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 条件之一。公司层面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 业绩考核目 业绩考核目 标A 标B 标C 归属期 归属系数 归属系数 归属系数 100% 80% 70% 预留 第一 公司需同时 2023年度,启 2023年度,启 授予 个归 满足以下条 动 2项新的临 动 1项新的临 的限 属期 件: 床试验。 床试验。 制性 1、2023年度, 股票 申报并获得 受理的 IND 申请不少于 11、2023年,公司 D-2570 片申请 IND并于当年 10 月获得受理; 2、2023年 4月,公司于 美国启动了 D-0120和别 嘌醇联合用药用于痛风 患者的 II期临床试验; 2023年 5月及 10月,公 司先后在中国启动了 2项 D-1553的 I期临床试验。 综上,公司已完成第一个 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A。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 标A业绩考核目 标B业绩考核目 标C 
  归属系数 100%归属系数 80%归属系数 70% 
 预留 授予 的限 制性 股票第一 个归 属期公司需同时 满足以下条 件: 1、2023年度, 申报并获得 受理的 IND 申请不少于 12023年度,启 动 2项新的临 床试验。2023年度,启 动 1项新的临 床试验。

   项; 2、2023年度, 启动 3项新的 临床试验。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如下: 个人考核评价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00% 0%预留授予的 2名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 其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 面归属系数为 100%。      
 个人考核评价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100%0%    
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归属人数及归属数量
2024年 8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24年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530万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2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据此,本次归属的归属人数及归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及归属人数、归属数量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 2024年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2024年第五次会议等与本次归属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归属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归属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归属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及归属人数、归属数量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归属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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