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对比详见本公告附件,修订后全文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2 | “总裁” | “经理” |
3 | “副总裁” | “副经理” |
4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中集车辆(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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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七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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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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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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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决议后实行。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
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被
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
资本中核减,公司应及时向原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决议后实行。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
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
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公司应及时
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
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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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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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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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但法院强制执行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 A股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但
法院强制执行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 A股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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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11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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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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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有管辖
权的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有管辖
权的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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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登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该决
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更登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该决议
无效、撤销该决议或者确认该决议不成
立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
销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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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有管
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有管
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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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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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
|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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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
其他财务报表;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公司在 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并实施公司股权激励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并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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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批
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第一目、第三
目、第四目、第六目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目、
第三目、第四目、第六目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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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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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涉及本条第(三)、(四)、(五)项情形
时,应将召集请求人所提出的会议议题
列入大会议程。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涉及本条第(三)、(四)、(五)项情
形时,应将召集请求人所提出的会议议
题列入会议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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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
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
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
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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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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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
审核后,认为临时提案不符合本章程第
四十八条规定,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
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
发布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通
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应当在该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临时
提案内容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审核
后,认为临时提案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
八条规定,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
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布
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并
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应当在该次股东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临时提案内
容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
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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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20日发出书面通
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至少 15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通
知发出日及会议召开当日。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20日发出书面通
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至少 15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
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
东。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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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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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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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和股东代表监事的任免及董
事和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及董事和监事
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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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除外)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股东向公司提
出的上述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送达公司。
(二)董事、监事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并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查。董事
会、监事会经审查并通过决议确定董事、
监事候选人后,应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
股东大会提出。
(三)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
(四)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 第七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除外)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股东向公
司提出的上述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送达公司。
(二)董事、监事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并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查。董事
会、监事会经审查并通过决议确定董
事、监事候选人后,应以书面提案的方
式向股东会提出。
(三)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
(四)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会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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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八)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八)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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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七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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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八十一条 在任董事出现本章程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或出现其他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
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 | 第八十条 在任董事出现本章程第
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或出现其
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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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
27 | 第九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第九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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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
提案或议案,提请股东大会通过有关事
项,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具体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回购本公司股票
或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
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决定公司金额超过人民币
1亿元的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公
司、成立合资合营企业,股权收购,参与
增资等,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但若 1年内累计金额达到本章程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十四) 决定公司金额超过人民币
1.5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资产收购项目),
但若 1年内累计金额达到本章程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或议案,提请股东会通过有关事项,并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具体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重
大资产收购和出售、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决定公司金额超过人民
币 1亿元的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
设公司、成立合资合营企业,股权收购,
参与增资等,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但若 1年内累计金额达到本
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十三) 决定公司金额超过人民
币 1.5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
限于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资产收购项
目),但若 1年内累计金额达到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四)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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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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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 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 1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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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当由董事长在会议召开 3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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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涉及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则关
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其本人或其
任何紧密联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其本人或其
任何紧密联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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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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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以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的董事应于事后补充签字并
注明补签日期。 | 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以
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的董事应于事
后补充签字并注明补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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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以设副总裁若干
名,由董事会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长不得兼任总裁。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以设副经理若干
名,由董事会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
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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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或出现其他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
即解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总裁即《公司法》中的经理,
副总裁即《公司法》中的副经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一百
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或出现其他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
起,立即解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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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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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名。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
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根据本章
程第七十条规定的程序选举和罢免,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
罢免。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或出现其他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应当
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
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名。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根据本
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的程序选举和罢免,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和罢免。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一百
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或出现其他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应
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
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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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
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并
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
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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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裁,并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非自然人;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非自然人;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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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
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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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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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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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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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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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
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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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至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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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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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的 A股及非上市外资股在以股息或
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的
权利。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
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 |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的A股及非上市外资股在以股息或
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
的权利。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
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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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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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除年度现金分
红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的,由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除年度现金
分红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的,由董
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公司
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召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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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并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本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出
和拟订,董事会制定和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应当
对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
调整的条件等事宜予以研究和论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 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并需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
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
合本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提出和拟订,董事会制定和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
应当对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及调整的条件等事宜予以研究和论
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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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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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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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
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
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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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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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限额。 |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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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有管辖权的法院解散公司;
(六)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
宣告破产。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有管辖权的法院解散公司;
(六)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
宣告破产。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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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六)项规定解散的,由有管辖权的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
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成立
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一条第(六)项规定解散的,由有管辖
权的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
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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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进行清算。 |
53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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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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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
管辖权的法院确认。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
管辖权的法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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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进
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
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进
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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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
经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
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有
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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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
院。 |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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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人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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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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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其他 | 本章程中因删除条文导致其他条款条
目顺延条文序号更新,不再逐一列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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