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波生物(832982):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21:41:08 中财网
原标题:锦波生物: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4-081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定了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年 8月 22日披露的 2024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751,977,600.51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818,254,409.39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8,511,8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88,511,8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年 8月 21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票)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2年 4月 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披露的《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5)。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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