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003017):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93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阳贵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2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6、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1,362,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369%。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662,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122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700,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50%。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40,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338%。 9、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17,7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73%;反对388,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47%;弃权 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361,3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908%;反对 388,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25%;弃 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7 %。 (二)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17,7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73%;反对 388,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47 %;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361,3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08 %;反对 388,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25%;弃 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7 %。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18,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04 %;反对 388,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47 %;弃权 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361,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946 %;反对 388,8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25 %;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青、朱憬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