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艾迪药业(688488):艾迪药业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21:51:35 中财网
原标题:艾迪药业:艾迪药业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基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自身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趋势、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公司的股利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利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股利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至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

前款所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
1、公司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5,000万元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指公司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配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对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独立董事有权发表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且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部门将中小股东的意见汇总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制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且作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议案进行独立审核并且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且发表审核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应当同时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该事项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五)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应当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并且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本规划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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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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