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002463):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22:11:18 中财网
原标题:沪电股份: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沪电股份 股票代码:002463 独立财务顾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事项是否存 在该事 项(是/ 否/不适 用)备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6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7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9是否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是否最近 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11是否最近 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 
13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4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15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16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票 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17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数量的20% 
18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 职务、获授数量 
19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 行使权益的条件 
20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超过10年 
2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2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 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 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会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股权激励计划拟授涉及的标的予股票种 类、的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若 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予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 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百分比;所有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 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 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个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 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 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如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 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 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计划 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 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或者行使 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行使权益的条件;对设 立条件所涉及的指标定义、计算标准等的说明;约定授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 包括董事和高管,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 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 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 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明确上 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 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 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 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 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 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 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3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24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 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5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 否不少于3家 
26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27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不适用 
28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不适用 
29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不适用 
30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 12个 月 
31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32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33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 票期权总额的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34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35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法 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 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36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 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7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8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高文 贤、石智中、李明 贵、朱碧霞需回 避表决
39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法律责 任。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