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海(301378):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378 证券简称:通达海 公告编号:2024-048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史宇清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史宇清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8,209,68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 8.50%)。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52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2.61%)。 近日,公司收到史宇清女士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名称:史宇清 2. 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史宇清持有公司股份8,209,68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8.50%。 3. 在公司任职情况:无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包括上市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4.数量及比例:合计不超过 2,52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61%。其中,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如公司股票在计划减持期间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实施,即自 2024年 9月 13日至 2024年 12月12日(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三、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股东史宇清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史宇清女士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本次拟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其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史宇清女士确认不存在以下情形: 1. 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 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3个月的;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五、相关风险提示 1.股东史宇清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股东史宇清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 史宇清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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