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股份(836419):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22:26:02 中财网
原标题:万德股份:财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419 证券简称:万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2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制定已经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 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能,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正确处理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国家税收,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和监督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合理配置资源,创建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保障公司健康、平稳运行;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确保股东最大利益。
第五条 公司(包括各分、子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健全股份制财务管理核算体系,独立运行,自负盈亏。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财务制度。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各项具体财务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各分、子公司具体的财务制度和实施细则,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实行授权限额管理,重大财务收支和重大政策调整应在科学规范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与各分、子公司之间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权益、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财务决策、财务政策及财务成果负责。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对外代表权、紧急情况下的特别处置权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财务活动的执行结果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经批准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组织实施公司重大采购、销售计划;
(四)组织实施公司重大的投资、筹资、重组、抵押、担保事项; (五)审批公司重大的采购、销售、借贷合同;
(六)审批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和实施办法;
(七)审批公司重大的财务收支及公司日常的财务收支;
(八)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总经理的上述职责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设置财务负责人(又称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协助公司总经理具体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活动并行使监督职责,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
(二)组织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三)总体领导和协调公司全面的财务预算、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四)参与制定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对重大的投资决策、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分析与把关,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五)负责对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及重要文件的财务审核;
(六)负责公司重大改革、改组活动中的财务工作;
(七)签署公司财务报告,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送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成本分析报告;
(八)按照预算、计划监督审核公司的成本、费用的开支及其采购申请; (九)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筹集资金;
(十)会同公司总经理审批重大财务收支事项;
(十一)提名公司财务部经理、各分、子公司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聘任,并负责财务会计机构人员的配置。
第十二条 分、子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审定的年度财务预算组织实施,并对实施的结果负责。分、子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公司财务总监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
(三)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本公司审批;
(四)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审批所在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及权限范围内的重大财务收支。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推行财务管理制度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二)组织公司(含分、子公司)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日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按时完成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
(三)合理调度和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
(四)建立、完善公司财务信息化平台;
(五)为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以及投资等活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和财务分析报告;
(六)培训、考核全体财务人员,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建立并保持与银行、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良好沟通关系,创建和谐的外部环境。
财务部设部门经理1人,视情况设部门副经理和主管若干人。
第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均应设置财务部,业务工作接受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双重领导。
各分、子公司财务部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所在公司的财务收支事项,定期向本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资料,及时向本公司财务部报告所在公司的重大财务活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部设负责人1名及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若干名。

负责人由本公司财务部委派,其编制视具体情况归属本公司财务部或所在公司,薪酬由编制所在单位考核和发放。分、子公司财务部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的编制归属各公司,其招聘、任用由本公司财务部和分、子公司共同完成。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均应定岗定员定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系统内(含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可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筹资主要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筹资前必须周密策划,根据公司发展方向、规模和产销计划以及现有资金数量,合理确定筹资的规模,提高筹资和用资的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筹资的渠道和方式必须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权及租赁资产的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严守资本金保全原则,对已筹集到位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走,公司也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担保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公司统一筹集。各分、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外筹集资金,也不得以所在公司的资产对外作抵押或担保。如因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筹措资金,必须事先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明确说明所需资金数量、用途、投向、用款进度以及预期经济效益,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财务部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长期资金的筹集如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及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长期银行借款视情况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办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享有独立完整的法人财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企业,非依法律、法规及法定的程序不得侵占、挪用及无偿划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经营业务性质的划分对各分、子公司实行资产授权经营责任制,各分、子公司占有使用的资产属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公司董事会对该部分资产营运的安全与效率向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总经理组织指挥该部分资产的营运及业务的开展,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提高整体资产的营运效率,有权对各分、子公司的各项资产作出划拨、重组、出售、报废及用于对外投资等决定。上述决定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作出。各分、子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公司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按《公司章程》或所在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非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须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或程序执行。
第一节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运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要加强货币资金管理。银行存款要坚持按期对账制度,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应与总账相符,库存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限额以内,多余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确保现金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
公司及分、子公司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公司发布的《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制度》及公司内控权限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期末,公司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金融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的领用或发出,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分、子公司的存货盘存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资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库存积压的存货物资要报公司批准后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以防止库存物资的毁损和积压浪费。

存货减值或损失审批权限及相应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各自公司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存货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将应收账款、存货的控制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控制结果应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购建固定资产。公司及分、子公司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完成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为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照公司发布的《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所有固定资产都应按月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预计使用年限、残值率及折旧率如下:
类 别使用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 其他设备20 10、5 4 3、5 55 5 5 5 54.75 9.50、19.00 23.75 31.67、19.00 19.00

第三十八条 公司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应实地盘点至少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详细书面报告。如存在减值或损失,应根据损失金额大小报经有权批准机构审批后,按规定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或损失审批权限及相应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三节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购入的实际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在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公允价值入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购买日无形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开发支出。

公司及分、子公司研制、取得、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均属公司所有。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应自取得当月起在估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估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按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的年限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效使用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应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 其他资产包括商誉、长期待摊费用等。

商誉是指股权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于投资取得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或者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超过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的商誉至少应当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长期待摊费用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第五章 成本、费用及税收管理
第四十二条 要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成本、费用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严格界定成本、费用的受益对象或受益期限。公司及分、子公司根据所在公司的特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并按产品分配到不同的受益对象。
第四十四条 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补偿等。所有职工薪酬应先确认为负债,然后分配至不同成本费用项目。
工资、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实际支出据实列支,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缴纳,辞退补偿可据实列支或按规定预计负债。
所有职工薪酬除辞退补偿外,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产品成本、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当期损益。辞退补偿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成本管理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成本核算办法,分公司成本核算办法报公司财务部,经财务总监审定后执行;子公司成本核算办法报本公司财务部备案。
各分、子公司应做好成本管理工作,不断挖掘内部潜力,控制物耗和费用支出,提高劳动生产率,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七条 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及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财务部统一申报缴纳。

分公司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各项税费、子公司的所有税费均由所在公司财务部自行申报缴纳。
各公司应加强发票(收据)管理,发票(收据)购入、领用、缴销要建立台账,不得私自出售、出借或代他人开具发票(收据)。


第六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九条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第五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后,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照配比原则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各期应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分期超过3年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公允价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采取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取得代销单位代销清单作为收入的实现; 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可按合同确定的工程结算办法作为收入实现; 销售退回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涉及商业折扣的销售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第五十一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获得的应收股利或应计利息也计入投资收益。
公司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将上述资产账面余额与出售所得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按收入净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按支出净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现的利润在提取所得税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支付股利。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支付股利的具体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投资,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资产收购、资产重组、证券市场投资等。为了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和规避投资风险,所有投资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分公司无权自主进行投资,子公司投资必须经所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在项目实施前向公司报告,并按照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投资原则为:投资形式、方向和规模应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获取规模效应;有足够的资金力量用于投资,不得因投资影响公司本身正常的生产经营。
第五十七条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市场投资形成的资产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以摊余成本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外控股、参股,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式确定: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支付现金、非货币性资产等其他方式(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六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包括购买国债、其他公司债券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提出,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证券市场投资主要是公司利用闲置资金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在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进行的投资。由于上述市场存在各种风险,此类投资须慎重进行,应由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向公司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子公司的证券市场投资应向公司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含分、子公司)的重大资产收购、资产重组项目,分别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分、子公司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建议方案,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财务报告及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资产负债表(含合并)、利润表(含合并)、现金流量表(含合并)应于月度终了后五日内(节假日可顺延)编制完成并报送给相关领导。各分、子公司应于月度终了后三日内(节假日可顺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年度和半年度终了,除上述月度财务报告外,还应于年度或半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节假日可顺延)报送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五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原则。
第六十六条 总结和评价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发展能力指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盈利能力指标—营业收入利润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效率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第六十七条 月度财务分析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按期编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对外公开披露规定的财务信息。公司应保证公司董事可以及时阅读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知晓重大财务事项。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由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审核,并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发布。未经有关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凡未按本制度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或权限执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相应法律风险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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